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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试行)

2018-03-10 10:50:53 来源:科技处 浏览:19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切实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二、放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筒化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继续据实按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两大科目编制。直接支出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合并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不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项目主管单位、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下放预算调剂权。 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根据实际活动自主调剂,项目管理部门不再审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试行资金预拨制度。结合财政预算改革,实行省级科研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加速科研经费使用进度。科技部门要在当年完成次年项目组织、评审、编制和预算,财政部门在项目执行年度预算批复前,根据需要拨付部分科研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 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用以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间接费用在扣除科研项目所需的水、电、暖、气、房租、场地、仪器设备使用费用和有关费用后,余额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关系。(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不包括本单位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劳务费开支标准。劳务费开支标准要依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据实编制。(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确需继续安排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项目主管单位、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时,要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以避免横向经费使用时重复纳税。 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 项目研发团队和科研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项目主管单位、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改进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以专业技术职务为主要标准,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自行制定本单位内部报销办法。 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和交通票据的科研活动,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在确认科研人员差旅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在项目经费中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及高寒、风沙、阴湿、粉尘等环境恶劣区域从事野外科学研究、试验检测、技术考察的,可分类制定不超过现有伙食费补贴标准2倍的野外津贴。(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一)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高校、科研院所要研究制定会议管理办法,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论证会、评审答辩会、座谈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确定。科研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的,主办单位可在项目经费中报销其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十二)改进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省财政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十三)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实施资格备案管理。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仪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科技厅、兰州海关、省国税局负责)

(十四)实行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协作共享。采购的大型科研仪罨设施进入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管理平台。用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等措施鼓励仪器设施所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协作、共享提高利用率。(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十五)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自有土地用于科技创新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所在城市功能定位和总体规划以及非盈利性用地的前提下,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审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招标采购环节的核准备案手续。省发展改革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十六)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要指导其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五、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十七)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的审查监督。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规范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突出预算审核作用,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对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实行内部公开科技报告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包括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八)加强资金的统筹协调,精简科研检查评审。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信用管理、经费核定、结余留用、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规范检查评审,强化检查结果运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十九)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十)严格规范科研资金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项目内控机制,依法依规使用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虛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骗取资金;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接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十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根据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联合制定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省级各类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修订省级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要积极协助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要在本实施意见发布后2个月内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

中央在甘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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