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规范学术交流管理,培养师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提升学校整体科学研究水平与学术交流层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开展的所有学术交流活动,应聚焦学校转型发展,围绕重点学科建设,彰显我校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研究的特色。
第二条 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影响学校稳定发展大局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举办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会和选派教师、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的学术活动,各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活动。
第五条 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是科技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举办学术会议及学术报告会、选派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审批、管理以及信息统计。科技处每年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划拨一定经费支持二级学院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学校确定每年11月为“兰州文理学院学术活动月”,科技处下发学术活动安排,各二级学院及科研机构组织实施,并向科技处提交学术活动计划和总结。二级学院的教授、副教授及博士在每年的学术活动月中汇报自己本年度学术成果。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七条 学术会议举办要求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举办单位应事先做好内容审定工作,把好政治关,使学术会议、论坛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举办单位具备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和会务组织能力,
对于会议主题所涉及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国际、国内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有把握能力。会议有利于学校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
3.能够邀请一定数量的国内外知名学者与会,能够征集一定数量且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我校教师必须提交一定数量的会议交流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4.提供的会议背景材料完整。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
5.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6.会议经费落实明确,能够保证会务及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学术会议申办程序
1.各单位要在每年初制定年度学术会议举办计划,于年初开学后2周内报送科技处,凡未按时报送计划的学术会议学校不予资助。
2.举办学术会议的单位须提前2个月填写《兰州文理学院举办(承办)学术会议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两份,提出举办学术会议的申请。
3.举办学术会议按以下程序申办:
(1)举办单位将申请表报科技处,由科技处审核。其中,国际会议须按照外事管理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社科类的学术会议由党委宣传部审批。
(2)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作为举办学术会议和报销会议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学术会议的筹备与组织
1.举办单位应设立临时筹备机构,下设学术组和会务组等。学术组负责与会议有关的学术活动,会务组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2.实行会后报告制度,会议结束后两周内,举办单位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供以下资料:(1)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2)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1套;(3)获得学校资助的会议,提供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条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1.学校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一般情况学校不提供经费资助。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2个月向科技处提交会议申请的同时提出包括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学校提供资助的额度为:国际性学术会议不超过20000元,全国性学术会议不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和办会的收支经费预算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2.学术会议的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支出。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须符合的条件
1.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或深入研究,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撰写的论文能够代表我校该学科的学术研究水平。
2.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层次较高的学术会议,如国际学术研讨会、国家二级和省级以上学会等研究(教育)机构和组织举办的学术研讨会。
第十二条 参加学术会议申请程序
1.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至少提前2个月、申请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提前1个月填写附有邀请函和会议通知原件的《兰州文理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附表二)。
2.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科技处审核批准。
4.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还须按照外事管理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参会教师应在返校15天内,向科技处提交会议交流材料、电子文档、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向所属二级学院(部门)全体教师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或做学术讲座。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支出
1.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的,经所属单位批准,费用从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的专项经费中支付。
2.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
第十五条 学术报告(讲座)的分类
学术报告(讲座)(以下简称学术报告)分为校级学术报告和院级学术报告。校级学术报告——“雁苑大讲堂”面向全校或者部分专业师生,由科技处负责主办,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师生参加,必要时邀请学院或科研机构承办;院级学术报告——“兰州文理学院×××学术讲座”面向二级学院师生或部分学科领域师生,由所属学院或科研机构组织举办,有关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师生参加。
第十六条 学术报告的要求
1.学术报告人要求
校外讲座者原则上是具备博(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国外知名大学和国内“双一流”高校的教授、副教授,在某一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省部级以上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在某一领域做出特殊贡献的行业、企业专家名人。优先邀请两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等。
校内讲座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含两院院士、杰青、长江学者等具有国家级学术头衔者)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由以下三个场次构成:一场学术报告会、一场专家座谈咨询会和一场现场指导会。
2.学术报告内容质量要求
学术报告的内容要能够体现报告人学术研究领域内最新的和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紧扣理论界或实务界较为关注的热点、重大问题,展示报告人独到的研究成果。
所有学术报告或讲座流程原则上做到“五个一”:一场学术报告会、一次专业或学科建设座谈会、一部学术专著捐赠、一篇新闻报道和一套完整的过程性材料。
要把握学术报告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报告:(1)院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3)商业宣传等。
3.学术报告数量要求
(1)学校每年在雁苑文化大堂主办8-10场高层次学术报告会;
(2)各学院每学期组织学术报告次数必须大于在编教师人数的10%;
第十七条 学术报告申请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各院部和有关单位在2周内向科技处申报本学期学术报告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学术报告学校不予资助。
2.举办报告前1周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学术(讲座)报告审批表”(附表三)并附带专家背景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科技处。
3.承办单位负责张贴海报、组织参会人员、布置场地等具体事项,学术报告档案包括报告人的个人简介、报告提纲和核心内容、学术报告的现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以及学术报告活动的总结材料等,承办单位应妥善保存,并于学术报告结束两天内,将图文资料等电子版报送科技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每场学术报告时间不少于2学时。
第十九条 学术报告结束后,如未按规定时间将学术报告相关资料提交到科技处存档的组织单位,学校将暂停审批其后续申请的学术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