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前瞻性、紧迫性和全局性,引导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根本职责,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研究重点,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以推动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为基本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更好地为我省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和重大研究基地(委托)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开发布通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和论文,一般为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和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参照国家社科基金对学科进行分类。包括25个一级学科: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理论经济、应用经济、统计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人口学、民族问题研究、国际问题研究、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宗教学、中国文学、外国文学、语言学、新闻学与传播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体育学、管理学、教育学和艺术学。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步增加投入。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由省社科规划办牵头负责。省社科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发布省社科规划项目指南;负责与省社科专家的联络工作;管理和使用全省社科规划项目专项经费;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实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工作;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同相关部门一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办好《社科规划成果简报》等工作;完成省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内各高校、社科研究单位和重大社科研究基地在省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省社科规划项目。主要职责是:组织所在单位科研人员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年度检查;参与组织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省社科规划办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自我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妥善保存项目申请书、立项协议、阶段性成果、调研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三章 课题规划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一般以发布《项目指南》的方式进行。《项目指南》说明本年度社科规划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是项目申请和研究的指导性文件。选题一般要向各高校、社科研究单位及知名专家进行征集,并通过专家评议筛选,形成选题建议,报省委宣传部审定后向全省下发《项目指南》。
第十条 规划课题的重点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的发展战略开展研究;着重围绕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需要,侧重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的深入研究。
第十一条 根据中宣部和省委宣传部有关规定,凡以“甘肃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撰写的理论文章,或为省委省政府领导撰写的工作研究、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等中央主要报刊杂志上发表,由撰写者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可直接列为当年省社科规划项目,并给予一定奖励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在当年省社科规划办发布的规定时间内受理。项目申请要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重大招标项目选题、重点委托项目选题、研究基地(委托)选题要按原题进行申报;一般项目选题要按《项目指南》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进行申报,也可按选题研究方向,自行设计题目进行申报。无论是按《项目指南》拟定的选题还是自选课题,课题名称表述应科学、严谨、规范、简明,一般不加副标题。
第十三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由各高校、社科研究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申请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由本单位组织初审。各市州所属单位及个人申报项目,应经市州委宣传部初审。初审单位要对申报项目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一个课题一般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必须在项目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对课题研究要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五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凡有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均不能申报当年的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课题的参加者或推荐人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七条 倡导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联合攻关,鼓励支持高校、党校、社科研究单位与省直有关部门的科研骨干联合申报有关全省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要按照《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及《活页》的要求,规范填写,科学论证,确保申报资料详实、客观、准确。其中《活页》中不得出现申请人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和参考文献,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透漏申请人相关背景的材料。凡在申请书及活页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即作撤项处理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评审及立项
第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采取专家匿名评审和会议投票表决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先按学科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项目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最后产生拟立项项目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专家评审小组,由省社科规划办在“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组成,也可适当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和省直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与。凡参与申请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科研人员均不能参与当年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重大招标项目一般按照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进行评审。初评工作原则上按照年度项目评审程序进行,推荐出符合复评环节的项目。复评工作按照组织答辩、专家打分、投票表决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重点委托项目、重大研究基地(委托)课题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进行设计,除省委省政府领导命题设立的项目之外,其他课题评审原则上按年度项目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度项目经会议评审以及其他类别建议立项的课题,提交省委宣传部审定批准。课题获得立项批准后,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工作围绕申报立项、组织开题、中期检查、结项审批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课题获得立项批准后,要及时组织开题论证。组织开题是为了帮助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进一步明确研究目的、阐述研究内容、完善研究思路、确定研究方法、规定研究进度、提高研究质量。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参照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每个项目中期检查1―2次,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重要事项变更报批制度。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需要报批的事项和操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项目撤销制度。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经两次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其他应该撤项的情形。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七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实行按项目类别分别确定的原则进行资助。资助强度及资助额度由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批准。一般项目资助1�5―2万元,重点委托项目资助2―3万元,重大招标项目资助4―6万元。重大社科研究基地资助不低于10万元。每类项目按照成果形式和研究难易程度确定研究经费。可根据省财政经费支持增长的幅度,适当增加各类项目资助额度。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要求各单位对申报的课题给予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资助,特别是要对自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要从激发和调动科研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角度考虑,合理安排资助经费。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也可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性全额拨付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省财政支持的项目经费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付后,项目管理单位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转出单位。对于省社科规划办资助的项目经费,各单位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的直接需要,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支配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劳务费、出版印刷费、专家咨询费、成果鉴定费等。项目所在单位出具的财务结算证明将作为项目结项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其中专家鉴定费用由省社科规划办按标准从项目资助经费中代收代付。重大招标项目、重大研究基地(委托)项目一般聘请3名专家鉴定,鉴定费用标准为500元/人,其他项目聘请3名专家鉴定,鉴定费用标准为300元/人。免于鉴定的项目不支付鉴定费用。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验收结项后,其资助经费结余部分可由项目组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科研究工作。各单位要对承担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第八章 鉴定和结项
第三十五条 为科学评估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才能验收结项。项目鉴定一般采取专家匿名鉴定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会议评审鉴定的方式进行。不论是哪种鉴定方式,均须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须符合基本条件。项目结项的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一般项目研究报告一般在3万字以上,重点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研究报告一般在5万字以上,专著不少于10万字,并要求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阶段性研究成果主要指: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社科规划成果简报》刊发成果要报和省级期刊发表论文各1篇、或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发表文章必须涵盖课题最终成果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内容,并在发表的期刊上注明“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名称、批准号等。
第三十七条 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免于鉴定是指免于专家匿名鉴定。免于鉴定的条件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阶段性成果在中央有关期刊(如前第十一条所指的期刊)刊发;在核心期刊发表阶段性成果3篇以上;省社科规划办认定无需鉴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上报所有材料。主要包括: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结项审批书》(2份),最终研究成果报告(3套),阶段性成果复印件(2份),内容简介(2份),研究成果要报(2份)。以上上报材料均须同时上报电子版。
第三十九条 凡提交省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以会议评审的方式确定是否结项。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定期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颁发结项证书。
第四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正式结项后,方可公开出版。准备出版的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核,并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凡正式发表和出版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甘肃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字样,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已出版的研究成果或专著,须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10套。
第九章 成果宣传及应用
第四十一条 研究成果根据不同类型、主题和内容,由省社科规划办召开成果汇报会、成果应用推荐会、新闻宣传发布会等,促进成果转化。项目组提供材料并参加上述活动。
第四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择优选择结项的项目,以要报的形式在《社科规划成果简报》上刊发,并适时结集出版《甘肃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要报汇编》。研究过程中或结项时提供的决策咨询建议,应注明“甘肃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字样,并通过《社科规划成果简报》或其他方式上报省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建立成果宣传推广机制。专家鉴定为优秀等级或其他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省社科规划办要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及部门。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成果宣传推广。对外公布项目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及制度。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省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研究、出版和运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