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违规套取多个典型案例

来源:科研处发布时间:2025-05-26浏览次数:76


中国石油大学王新海案

王新海,曾任职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身为教授,却涉嫌严重违法。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他单独或与他人勾结,非法套取科研经费高达576万余元,其中323万余元被其私自占有。王新海利用学生办理银行卡的漏洞,实际操控这些银行卡,并以此方式转移科研经费。令人震惊的是,其中只有一名学生实际参与了科研项目,而其他学生并未参与。

王新海的贪腐行为最终被揭露,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移送至司法机关接受处理。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任何试图侵占公共财物、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浙江大学陈英旭案

陈英旭,一位在中国水环境治理领域享有盛誉的教授,曾获得国务院的特殊津贴。他担任过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的常务副院长以及水环境研究院的院长,同时还是中国民主促进会的中央委员和浙江省副主任委员,并曾连续三届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然而,这位在学术与政治舞台上均有着显赫地位的学者,却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而被查处。
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陈英旭作为课题总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他通过指示关联公司采取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和账目等手段,非法套取或变现专项科研经费,并将这些资金占为己有。此外,陈英旭还指使学生杨某和梁某多次采用类似手段,进一步非法占有课题组的专项科研经费。

014年1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英旭的贪污行为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其贪污金额高达945万余元,构成贪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同时处以没收财产20万元的处罚。

北京邮电大学宋茂强案

宋茂强,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曾担任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及软件学院执行院长。因涉嫌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被判定为贪污罪,并被判处10年6个月的刑期。

在“核高基”重大科技专项课题中,北京邮电大学作为牵头单位,承担了“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的科研任务。宋茂强及其团队负责了部分科研内容,并获得了200万元的科研经费,其中包括劳务费150万元和设备费50万元。然而,宋茂强却利用职务之便,将150万元劳务费分多次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出。其中,60.4万元以劳务费名义支付给了学生,而剩余的89.6万元则被其私自挪用。

具体来说,宋茂强伙同其妻李蕾(在团队中负责杂务工作),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以支付校外人员劳务费的名义冒领了这笔资金。实际上,仅有8万元被校外人员于某某领取,其余81.6万元则以每人13.6万元的名义打入了李蕾等6人的银行存折。值得注意的是,除李蕾外,其他5人均未参与课题组工作且对这笔劳务费毫不知情。

在案发后,宋茂强为应对财务审计,甚至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掩盖其犯罪行为。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他的罪行最终还是被揭露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北京师范大学张立新案

张立新,男,1966年4月出生,曾担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副院长及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70.5万元,被判定为贪污罪,并被判处11年刑期。

在负责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实验过程中,张立新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为名,先后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这些资金并未实际发放给员工,而是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供其日常消费使用。

此外,张立新还涉嫌虚增合同价款以骗取科研经费。当北京师范大学申报购置飞艇及控制系统获得财政部95万元批复后,张立新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项目的职务便利,与某航空科技公司负责人串通,通过虚增合同价款并由该公司返还多余款项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部分骗取资金被用于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并登记在张立新个人名下。

山东大学刘兆平案

刘兆平,男,1958年3月出生,曾担任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主任及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共计341.80303万元,被判定为贪污罪,并被判处13年刑期。

同时,张春光,男,1979年9月出生,曾为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行政管理部主管。他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168.951174万元,被判刑6年。此外,尹志圣,男,1972年4月出生,原为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师。他也涉嫌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47.55107万元,被判刑2年。

  1. 利用个人控制公司直接套取科研经费。刘兆平以新药评价中心名义设立的历下科创公司,虽无实际业务,却由其实际操控,专门用于通过虚开发票从学校报销资金。他指示报账员从该公司虚开发票168.4959万元,山东大学将款项转入账户后,报账员再根据刘兆平指令将其中140.46万元交予他。

  2. 通过业务合作公司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刘兆平指使张春光以购买实验动物为名,从上海某实验动物场虚开发票285.2万元,并在学校报销后,将部分资金作为员工奖励,剩余243.31964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此外,他还从某公司虚开试剂发票19.4万元,并将全部款项转入其妻子个人账户。

  3. 间接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公司支付工程和设备款项。尹志圣的济南槐荫兴科养殖场为刘兆平的欣博公司制作实验动物笼具等设施。二人商定由养殖场虚开购买实验动物发票,从山东大学报销后支付款项。此外,刘兆平还与德州某空调安装公司达成协议,为欣博公司制作安装制冷机组和装修实验动物房。他指示尹志圣制作虚假的空调净化服务合同,在学校报销8.4万元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因需动物饲料发票才可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公司业务员便分9次虚开发票57.893万元,刘兆平在学校报销。欣博公司还从某公司购买了18.225万元的设备,刘兆平指使张春光制作虚假的试剂购买合同,从学校报销18.406万元支付给该公司。

  4. 制作虚假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凭证套取科研经费。刘兆平安排药评中心报账员制作虚假劳务费凭证,虚假报销的劳务费均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他通过此手段分48次从山东大学套取共计119.88万元。

根据山东大学规定,横向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酬金。刘兆平名下横向经费结余部分的40%共计579.393969万元应视为其个人收入。但最终认定刘兆平实际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为341.80303万元。同时,认定张春光参与骗取168.951174万元,尹志圣参与骗取47.55107万元。
上述案例并非孤例,反映出一些科研人员法纪观念的淡薄和价值观的扭曲。这些涉案人员误以为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将科研经费视作个人私有财产。他们报销和转账的过程仅仅被视为形式主义,未能意识到科研经费的公共属性。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即使他们察觉到自身行为的不规范和不合法,却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归还侵占资金就能避免法律责任,未能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教师放弃了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改造,师德师风严重失范,缺乏作为高校教师应有的职业伦理和学术道德,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不仅损害了团队的声誉,也给学生带来了极坏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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